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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办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工作机制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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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明 米双鹏 《中国检察官》 2016年第21期27-30,共4页
跨区域办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既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又有现实的必要性。当前检察机关跨区域办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在管辖制度、机构设置、专业能力、工作衔接等方面均存在问题,应当从我国生态资源实际出发,根据相关试点情况,借鉴国内外已有... 跨区域办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既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又有现实的必要性。当前检察机关跨区域办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在管辖制度、机构设置、专业能力、工作衔接等方面均存在问题,应当从我国生态资源实际出发,根据相关试点情况,借鉴国内外已有先例,逐步确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健全机构设置,强化办案专业性,建立健全跨区域多部门司法协调机制和"两法衔接"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跨区域 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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