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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数字作品NFT交易的著作权风险治理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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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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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重庆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西南政法大学重庆知识产权保护协同创新中心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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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3-25,共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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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22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基地项目“短视频产业侵权治理的著作权法回应”(22SKJD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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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火爆的市场交易与商业追捧背后,数字作品NFT交易潜藏着侵害著作权的风险。就其本质而言,作为区块链技术的具体应用之一,NFT是记录数字作品交易的电子化凭证,本身不具有独立存在和单独交易的价值。NFT只能保证上链后的信息无法被篡改,对于上链之前作品的真实权利状况欠缺证明效力。我国应采取联盟链为主、公链为辅、排除私链的数字作品NFT交易的总体规制思路,以“元规制”的策略选择化解其中的法律风险,平台企业履行相应的监管义务,铸造人也应履行限定铸造数量与上链平台数量、权利真实性保证和身份告知义务,以此推动数字作品产业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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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字作品
NFT
区块链
著作权法
平台企业
元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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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igital works
Non-Fungible Token
blockchain
copyright law
platform enterprise
meta-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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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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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数字作品NFT交易中“版税”分成机制的治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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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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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重庆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西南政法大学重庆知识产权保护协同创新中心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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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出版发行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1期34-41,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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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22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基地项目“短视频产业侵权治理的著作权法回应”(项目编号:22SKJD023)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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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目前数字作品NFT交易中普遍存在“版税”分成机制,铸造人可以从数字作品的二次交易中根据销售金额持续获得一定比例的“版税”。究其实质,“版税”分成机制中的“版税”与我国法律中的版税不是同一范畴,功能效果上属于《著作权法》中未明确规定的追续权。智能合约是“版税”分成机制的底层技术,作为合同的执行机制,引入“版税”分成机制的智能合约破坏了数字作品市场交易的平衡,正当性不足。因此,对于包含“版税”分成机制的智能合约,当下应通过《著作权法》和《民法典》否定相应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未来可在立法层面扩张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平台企业对智能合约进行初步审查以排除“版税”分成机制使用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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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字作品
NFT
版税
智能合约
追续权
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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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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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虚拟偶像“表演”著作权法规制的困境及其破解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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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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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重庆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西南政法大学重庆知识产权保护协同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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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6期74-91,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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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22年度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基地项目"短视频产业侵权治理的著作权法治理"(22SKJD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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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云演艺”逐渐进入大众视野,与之相伴生的虚拟偶像“表演”的法律规制问题亟需解决。虚拟偶像“表演”的本质是借助虚拟现实技术对作品进行复制、表演、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的利用,虚拟偶像是以可视化方式展现的数据,“表演”过程离不开“中之人”提供数据采集样本和同步数据。虚拟偶像“表演”的规制,应当正视产业实践的商业逻辑。在具体路径上,可以借鉴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法保护的理论探索,在著作权法层面进行制度创新,将作为表演工具的虚拟偶像和提供数据采集样本与同步数据的“中之人”视为完成“表演”行为的整体,以“特殊职务表演”来确定权利归属及其限制。“中之人”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人身权利,虚拟偶像运营者享有“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人身权利和其他财产权利,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中之人”“表明表演者身份”权利的行使作出限制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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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虚拟偶像
表演
表演者权
特殊职务表演
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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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virtual idol
performance
performer's rights
special performance made by hire
copyrigh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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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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