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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公房时以高价出售他人、低价卖给自己的行为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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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夏阳 陈忠林 +5 位作者 朱建华 詹文渝 孟卫红 钱学敏(文稿统筹) 孙永生(文稿统筹) 周明均(摄影)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3期29-31,34,35,共5页
执行公务行为不同于民事行为,在民事行为中,当事人可以对民事合同作对自己有利的解释,而在公务行为中,对单位决定、指示等,执行人应该从维护国家利益的角度理解,不存在利己解释的问题。近日,本刊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共同邀请专家... 执行公务行为不同于民事行为,在民事行为中,当事人可以对民事合同作对自己有利的解释,而在公务行为中,对单位决定、指示等,执行人应该从维护国家利益的角度理解,不存在利己解释的问题。近日,本刊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共同邀请专家,结合典型案例,对有关公务人员履行职务时的权利、义务,对单位决定、指示理解等相关的法律问题展开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行为 执行公务行为 他人 出售 公房 销售 低价 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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