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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不能犯的可罚性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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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新兰
安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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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检委会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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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1期15-19,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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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不能犯应当包括不能犯未遂和不可罚的不能犯,实际上探讨不能犯可罚性就是不能犯未遂可罚性的问题,即以何种理由认为未遂犯应当受到处罚。我国刑法理论对不能犯可罚性依据的主流观点是典型的主观主义的产物,其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的标准是以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作为基础。因此,在探讨不能犯可罚性的依据时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理论,考虑刑法的谦抑性精神,坚持事前判断和具体犯罪构成相结合。同时,应当结合是属于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还是举动犯作具体分析。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对不能犯的立法模式:对不能犯未遂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不可罚的不能犯,刑法应当规定不构成犯罪,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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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不能犯
不能犯未遂
可罚性
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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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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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钓鱼”盗窃是否属于“入户”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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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宗福
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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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检委会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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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0年第12期79-7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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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案情]2018年1月5日凌晨,行为人张某从外面回家经过楼下住户客厅窗户时,习惯性地朝里观望,发现受害人陈某床头边上放着一个没有拉拉链的背包,一叠人民币露在背包口.他发现受害人家客厅窗户没有上锁后,从楼下找来一根长木棍,采用“钓鱼”的方式偷走被害人背包,盗得3000余元现金.本案中,办案机关对于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均无异议,但对其“钓鱼”盗窃的行为是否属于入户盗窃存在较大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入户盗窃的“进入”行为仅包括行为人的身体完全侵入到户内的直接进入行为,行为人身体未全部进入户内,不宜认定为入户盗窃.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为人采用“钓鱼”盗窃的方式,利用工具将他人户内财物勾出的行为属于有危险性的间接进入行为,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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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入户盗窃
办案机关
盗窃罪
行为人
行为构成
钓鱼
危险性
背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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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4.35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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