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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动力机制及路径选择——基于公共资源交易立法实践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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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明玖 姜世文 王丛虎 《贵州师范学院学报》 2022年第5期13-21,共9页
地方创制性立法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地方立法主体为了应对行政、市场或其他需求而通过立法来创造性制定的法规,体现为立法上的放权。地方立法中立法过度和立法不足问题并存,但从总体上看立法不足。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治理实践中,需要从立法... 地方创制性立法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地方立法主体为了应对行政、市场或其他需求而通过立法来创造性制定的法规,体现为立法上的放权。地方立法中立法过度和立法不足问题并存,但从总体上看立法不足。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治理实践中,需要从立法需求、立法动力、立法困难和实现路径几个层次深入探究地方创制性立法。公共资源交易作为公共部门与其他市场主体连接的桥梁,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一环,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以公共资源交易为例来解析创制性立法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分析发现,监督管理、实践运行、前沿问题和地方竞争等都会强化地方创制性立法的欲望,但在实践中要做到法制统一、导向明确、深入调研和注重协调才能推进科学、高效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创制性立法 立法实践 立法动力 立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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