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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的立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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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都基华 李艾华 《鞍山社会科学》 2004年第4期20-21,共2页
我国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法律规定条文甚少。《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185条规定了四种抗诉条件。第1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187条规定:... 我国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法律规定条文甚少。《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185条规定了四种抗诉条件。第1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1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 监督程序 法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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