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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的立法地位
1
作者
都基华
李艾华
《鞍山社会科学》
2004年第4期20-21,共2页
我国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法律规定条文甚少。《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185条规定了四种抗诉条件。第1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187条规定:...
我国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法律规定条文甚少。《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185条规定了四种抗诉条件。第1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1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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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
监督程序
法律公正
原文传递
题名
我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的立法地位
1
作者
都基华
李艾华
机构
铁东区法院
出处
《鞍山社会科学》
2004年第4期20-21,共2页
文摘
我国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法律规定条文甚少。《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185条规定了四种抗诉条件。第1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1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
监督程序
法律公正
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我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的立法地位
都基华
李艾华
《鞍山社会科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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