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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是否属于利用公司名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理解与应用
1
作者
王水含
《市场监督管理》
2019年第4期70-70,共1页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本条规定旨在规范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既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也应遵守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本文以长春某涂装有限公...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本条规定旨在规范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既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也应遵守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本文以长春某涂装有限公司不服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案为例,对《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分别从立法目的、法条释义、司法判例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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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司法》
社会公共利益
违法行为
污染环境
危害
名义
利用
应用
原文传递
题名
污染环境是否属于利用公司名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理解与应用
1
作者
王水含
机构
长春市工商局朝阳分局
出处
《市场监督管理》
2019年第4期70-70,共1页
文摘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本条规定旨在规范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既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也应遵守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本文以长春某涂装有限公司不服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案为例,对《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分别从立法目的、法条释义、司法判例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证。
关键词
《公司法》
社会公共利益
违法行为
污染环境
危害
名义
利用
应用
分类号
D922.2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污染环境是否属于利用公司名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理解与应用
王水含
《市场监督管理》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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