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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份制企业应强化监督执纪遵循“四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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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清睿 《现代企业》 2017年第11期27-28,共2页
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强调,要运用把握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 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强调,要运用把握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四种形态”意味着纪委的定位更准确、职责更聚焦、工作思路更清晰、标准更具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强化监督 国有股份制企业 形态 批评和自我批评 中央纪委 党内关系 组织处理 立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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