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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依法做好会计工作交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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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樊瑞 寇睿 李占盈 《对外经贸财会》 2003年第9期20-21,共2页
一、单位负责人必须重视并负责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责任的主体.单位负责人必须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关于会计工作交接的规定.
关键词 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责任主体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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