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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烟火品有关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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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汉宣 《花炮科技与市场》 1994年第2期40-43,共4页
七、烟火品标准及其引火线标准 (一)烟火品使用、包装要求 1、烟火品必须具有使用方便,操作安全的特性。 2、烟火品必须有一定的防护能力。生产厂家的原包装应有防护作用.要求包装在通常的运输和交往过程中操作方便、安全可靠性不受损害... 七、烟火品标准及其引火线标准 (一)烟火品使用、包装要求 1、烟火品必须具有使用方便,操作安全的特性。 2、烟火品必须有一定的防护能力。生产厂家的原包装应有防护作用.要求包装在通常的运输和交往过程中操作方便、安全可靠性不受损害。 3、烟火品的引火方式必须是易辨认或有明显标志,引火线必须是清楚可见。 4、烟火品要确保防止偶然发火,其中包括防护罩、包装形式及结构均要具有防护措施。当销售时不打开生产厂家的原包装(最小包装单元)就可以满足这一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烟火 平均燃烧时间 有关规定 意外爆炸 安全可靠性 氯酸盐 硝酸盐 原包装 黑火药 防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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