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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好监督权的关键是要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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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国良 《云南人大》 2006年第2期33-35,共3页
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 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这对加强权力机关监督“一府两院”行为,发挥权力机关在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而要加强权力机关的监督工作,就必须实现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理性的审视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的现状,展望未来,不得不引发我们的一些思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制度化 监督权 程序化 规范化 常委会 人大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权力机关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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