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2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经验法则在支付授权证明中的规制——以《欧盟第二支付服务指令》为借鉴
1
作者 凌超羿 《证据科学》 2024年第2期178-187,共10页
如果发卡行或持卡人都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诉争支付是否经过授权,则法院可以依据经验法则来认定有无支付授权之事实。经验法则的适用并不影响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也不影响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当事人之间关于支付授权事实的证... 如果发卡行或持卡人都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诉争支付是否经过授权,则法院可以依据经验法则来认定有无支付授权之事实。经验法则的适用并不影响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也不影响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当事人之间关于支付授权事实的证成与反驳应以如下步骤展开:持卡人对支付未经授权的初步证明标准仅需满足优势证据规则。而发卡行对支付授权之证明须达到高度盖然性程度;对其中高度盖然性经验法则的类型化可以借鉴《欧盟第二支付服务指令》的经验,引入“加强的客户认证”之标准。对发卡行证明的支付授权事实,持卡人可以进行反驳;若其反驳成功动摇法官内心确信,则应由发卡行承担支付未经授权事实之后果,除非发卡行还得以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持卡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验法则 高度盖然性 事实推定 客户认证
原文传递
论持有型犯罪
2
作者 陈昊明(译) 《刑事法评论》 CSSCI 2018年第1期610-622,共13页
持有型犯罪的条款数量很多,且历史悠久。相比传统的结果犯和损害犯,它有双重扩张与前置。针对持有型犯罪的处罚有五类入罪理由,分别是物品本身危险因此禁止持有、持有物品具有危险目的、持有行为是其他犯罪的预备犯、持有行为刺激了其... 持有型犯罪的条款数量很多,且历史悠久。相比传统的结果犯和损害犯,它有双重扩张与前置。针对持有型犯罪的处罚有五类入罪理由,分别是物品本身危险因此禁止持有、持有物品具有危险目的、持有行为是其他犯罪的预备犯、持有行为刺激了其他犯罪行为、降低证明要求。针对这五类理由,学界提出过批评,但也一一得到了回应。另外,承认持有型犯罪还带来了教义学上的难题,即过失型持有的可能、无害放弃持有的可能、持有行为是否是独立于传统的"作为/不作为"划分之外的第三类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持有型犯罪 双重前置化 持有行为的独特性 刑事政策理由 作为与不作为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