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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港收货人拒绝提货纠纷民事责任的司法审查——对泛太集运公司诉青岛诺克来公司、乐克来公司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的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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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爱玲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14期41-48,共8页
在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中,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收货人曾经与承运人沟通提货事宜,最终拒绝提货的现象并不鲜见。承运人大多转而向托运人索赔目的港费用,那么如何审查此类纠纷的民事责任。本文认为责任主体为托运人而非收货人,当契约托运人... 在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中,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收货人曾经与承运人沟通提货事宜,最终拒绝提货的现象并不鲜见。承运人大多转而向托运人索赔目的港费用,那么如何审查此类纠纷的民事责任。本文认为责任主体为托运人而非收货人,当契约托运人与交货托运人并存时,共同对目的港无人提取货物产生的费用承担责任。对滞箱费的标准按照约定说、租金说、集装箱重置价格说三个层次审查。托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不存在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关系,各自按照其与无船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收货人 契约托运人 交货托运人 无船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 责任主体 滞箱费 合同相对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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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及海关监管船舶留置权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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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爱玲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2期59-70,共12页
在虚假诉讼的司法认定中,应给予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保障和证明责任制度的实体保障,对恶意串通事实应提高证明标准,当事人之间存在关联公司也不必然得出虚假诉讼的结论。根据《物权法》和《海关法》的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 在虚假诉讼的司法认定中,应给予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保障和证明责任制度的实体保障,对恶意串通事实应提高证明标准,当事人之间存在关联公司也不必然得出虚假诉讼的结论。根据《物权法》和《海关法》的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用作债务的担保,包括留置方式的担保。涉案三艘船舶系进料加工制成品,对该加工贸易自料件进境至制成品复出口出境止的整个过程,海关实施监管,属于不得留置的动产,占有人不能享有并行使留置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假诉讼 第三人 证明标准 海关监管船舶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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