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一直以来,全球的政策制订者和戒毒工作者都没有把止咳药水视为物质滥用的物品之一。除了德国(Otto & Nause in Whitehouse &Duncan,1987)、美国(见参考文献)及日本(Ishigooka et al.,1991)间中有这方面的报告外,大部分的国...引言一直以来,全球的政策制订者和戒毒工作者都没有把止咳药水视为物质滥用的物品之一。除了德国(Otto & Nause in Whitehouse &Duncan,1987)、美国(见参考文献)及日本(Ishigooka et al.,1991)间中有这方面的报告外,大部分的国家对滥用止咳药水都认识不深。因此,医学文献中有关滥用止咳药水的报导并不多见。八十年代末以前,香港滥用药物圈子中鲜有听闻滥用咳药水这回事。直至1988年,药物滥用资料中央档案室才首次把止咳药水列入潜在滥用物品名单之中。不消一年,它便取代了安眠酮及氟硝西泮。展开更多
文摘引言一直以来,全球的政策制订者和戒毒工作者都没有把止咳药水视为物质滥用的物品之一。除了德国(Otto & Nause in Whitehouse &Duncan,1987)、美国(见参考文献)及日本(Ishigooka et al.,1991)间中有这方面的报告外,大部分的国家对滥用止咳药水都认识不深。因此,医学文献中有关滥用止咳药水的报导并不多见。八十年代末以前,香港滥用药物圈子中鲜有听闻滥用咳药水这回事。直至1988年,药物滥用资料中央档案室才首次把止咳药水列入潜在滥用物品名单之中。不消一年,它便取代了安眠酮及氟硝西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