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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营业收入与应税收入的差异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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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盛重乐 《冶金财会》 2005年第12期36-37,共2页
从2001年1月1日起在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根据国资委和财政部国资评价[2003]45号文件规定, 国有企业要在2005年完成《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工作。建造合同收入作为《企业会计制度》中一项重要内容,其确认... 从2001年1月1日起在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根据国资委和财政部国资评价[2003]45号文件规定, 国有企业要在2005年完成《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工作。建造合同收入作为《企业会计制度》中一项重要内容,其确认、计量、处理与计税均不同于一般的商品销售收入。本文拟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建造合同准则》、《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建造合同营业收入与计税收入的差异与处理作一浅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建造合同准则 应税收入 营业收入 《企业会计制度》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商品销售收入 计税收入 有限公司 执行工作 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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