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论协同行为合意要件的证明——以价格预告行为为中心
- 1
-
-
作者
魏琳
李青
-
机构
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人事处
安徽工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
-
出处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104-107,共4页
-
基金
安徽省教育厅教学改革项目“反垄断法教学多元思维能力培育研究”(2022jyxm176)。
-
文摘
对经营者而言,价格预告行为具有双重性,在促进竞争的同时,亦可能在促进行为的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价格预告行为可以为经营者创造出一个信息透明化环境,使合意能够有效实施。相较于协同行为的无法证明,域外司法实践早已将价格预告行为作为证明协同行为存在的间接证据。执法机关只有在排除所有有利于经营者的疑点后,发现价格预告行为足够重要、明显且一致地指向经营者之间具有共谋垄断的特定事实时,方能证明协同行为的合意。在具体的证明力上,公示成交价格大于公示目录价格,卖方私下预告价格信息大于公开预告价格信息,不具有约束力的价格预告行为证明力大于有约束力的价格预告行为。
-
关键词
协同行为
价格预告行为
间接证据
-
分类号
D912.29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