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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职业病诊断、补偿及职灾劳工保护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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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启功 《环境与职业医学》 CAS 北大核心 2002年第3期193-193,共1页
台湾有 2 30 0多万人口 ,劳动人口超过 90 0万。在过去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 ,无可避免地伴随着职业伤病的发生 ,根据198 2到 1993年之资料显示 ,台湾劳工的职灾死亡率约 3至 4倍于美国 ,4至 5倍于瑞典 ,但台湾的职业疾病发生率却远低于... 台湾有 2 30 0多万人口 ,劳动人口超过 90 0万。在过去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 ,无可避免地伴随着职业伤病的发生 ,根据198 2到 1993年之资料显示 ,台湾劳工的职灾死亡率约 3至 4倍于美国 ,4至 5倍于瑞典 ,但台湾的职业疾病发生率却远低于欧美及亚洲工业国家 ,这显示出在台湾职业疾病有低报的情形。职业疾病的诊断原则首先必须确认病的事实 ,其次需建立暴露的证据再排除其他可能的致病原因后 ,确立工作暴露与疾病的因果关系。职业病的诊断在台湾可由任何科别的医师为之 ,有劳工保险的员工可向劳保局申请给付 ,若获得确认则可请领比普通伤病多 5 0 %的给付。劳保局或劳工主管机关一般以劳工职业病种类表上的项目来确认 ,若该疾病不在职业病种类表上 ,同时劳资双方对职业病的诊断未达一致而有争议时 ,此时由地方政府做裁决 ,劳资任一方不接受仍有争议时则由劳委会的职业病鉴定委员会做最后审定。鉴定的个案 ,以暴露证据模糊难以确认或该疾病较少见 ,文献上尚没有报告。少见的疾病常以所谓疾病群聚现象 (clustering)而引起医师注意 ,再进行相关调查研究而认为极可能是职业相关疾病。但目前对群聚现象的调查能否获得鉴定委员一致性认定则随个案之不同而有差异。这牵涉到随机发生之可能性 ,医学和法律对因果关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台湾省 职业病 诊断 补偿 职灾劳工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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