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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联合开发的土地计税成本应如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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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丽 《纳税》 2012年第10期20-21,共2页
问:在实践中,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联合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联营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法人型联营.即合作双方新组建法人公司进行商品房开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主席令第37号,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 问:在实践中,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联合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联营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法人型联营.即合作双方新组建法人公司进行商品房开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主席令第37号,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品房开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计税成本 土地 联营方式 《民法通则》 房地产开发 法人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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