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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转化型“入户”抢劫及其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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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学文
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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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黑龙江唐学文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孟凡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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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12年第26期173-17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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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入户抢劫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同时侵犯了公民日常生活的隐私权。所以,国家立法对入户抢劫犯罪加重惩罚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1997年《刑法》对1979年《刑法》第150条规定的抢劫罪加重处罚情形进行了修改,以第263条予以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该条的规定中,"入户抢劫"被列在加重处罚情形的第一项,足见打击力度。第269条又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规定定罪处罚。如系上述行为发生在"户"的,则学理上称之为转化型"入户"抢劫。司法实践中,往往对典型入户抢劫易于判断,但是对转化型"入户"难以判断,故有必要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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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入户抢劫
转化
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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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5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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