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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将“冒充”仅仅理解为故意
1
作者
汪春滢
《质量天地》
2003年第1期17-18,共2页
汪春滢同志对《查清事实是准确运用法律的前提》一文提出不同看法,投书本刊。他的观点乃一家之言,可供大家理解和执行《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参考。动员广大读者参与办刊是本刊的办刊宗旨之一,希望大家随时把执法过程中遇到的不同问题...
汪春滢同志对《查清事实是准确运用法律的前提》一文提出不同看法,投书本刊。他的观点乃一家之言,可供大家理解和执行《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参考。动员广大读者参与办刊是本刊的办刊宗旨之一,希望大家随时把执法过程中遇到的不同问题或不同看法写出来进行交流和研讨,以促进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更好地依法办案,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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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产品质量法
过失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
案例分析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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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不能将“冒充”仅仅理解为故意
1
作者
汪春滢
机构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九三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出处
《质量天地》
2003年第1期17-18,共2页
文摘
汪春滢同志对《查清事实是准确运用法律的前提》一文提出不同看法,投书本刊。他的观点乃一家之言,可供大家理解和执行《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参考。动员广大读者参与办刊是本刊的办刊宗旨之一,希望大家随时把执法过程中遇到的不同问题或不同看法写出来进行交流和研讨,以促进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更好地依法办案,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关键词
产品质量法
过失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
案例分析
法律责任
分类号
D922.29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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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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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能将“冒充”仅仅理解为故意
汪春滢
《质量天地》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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