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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分局饮食从业人员肠道菌及乙肝病毒隽带调查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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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占华 《中国民族民间医药》 2009年第9期153-153,共1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食品卫生疾病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人口食品的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钦食人业人员 肠道 乙肝病毒 卫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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