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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时应如何确定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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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3期104-105,共2页
Q 编辑同志: 我国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 Q 编辑同志: 我国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审判实践中,对被告人仅有窝藏行为的,或仅有转移行为的,或者仅有收购行为的,或者仅有销售行为的,或者具有收购后又销售行为的,或者具有窝藏、转移、代为销售行为的,如何分别确定罪名,说法不一,又查不到具有权威性的解释,请予解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适用刑法 罪名 收购行为 销售行为 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 犯罪所得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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