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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及建筑物转让如何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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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军 《纳税》 2011年第7期35-37,共3页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在旧房的确定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增值税 旧房 建筑物 地方税务局 缴纳 转让 国家税务总局 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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