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2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三次):产品责任》中有设计缺陷吗? 被引量:1
1
作者 George W.Conk 王迁 《私法》 2001年第1期206-258,共53页
美国法律协会产品责任法第三次重述采用了'更安全的可选择设计'标准来判断产品的责任缺陷。即如果产品本来可以被设计得更加安全,而制造商却没有做到,产品就会被认定具有设计缺陷,制造商就要为此而承担责任。但是,重述对药品、... 美国法律协会产品责任法第三次重述采用了'更安全的可选择设计'标准来判断产品的责任缺陷。即如果产品本来可以被设计得更加安全,而制造商却没有做到,产品就会被认定具有设计缺陷,制造商就要为此而承担责任。但是,重述对药品、疫苗和医疗设备却采取另一套判断标准,即只要它们对至少一类用户有益无害,制造者就可以被免除责任。重述还将血液制品完全排除出了产品责任法的管辖范围。二十余年来,由于没有对血液制品实行严格的产品责任,致使血液制品制造商没有及时发展出血液灭菌技术,导致大量血友病患者染上肝炎和艾滋病。这一悲剧性的事件说明,应当对药品、疫苗和医疗设备和其他产品一样适用同样的产品缺陷检验标准。因此,对重述应当加以修改:对可以进行更安全设计的产品实施'可选择的更安全的设计'标准,对无法合理地应用这一标准的其他产品应实行一般的成本收益分析标准。这种对传统的过失法的回归可以构成一种更为一致的判断设计缺陷的方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产品责任 严格的产品责任 设计缺陷
原文传递
真正的检验标准:专利垄断市场中对药品和医疗设备采用的“可选择的更安全设计”
2
作者 毛玲(译) 姜笑(校) 《私法》 2002年第2期200-258,共59页
美国法律协会(ALI)报告人James Henderson教授和AaronTwerski教授反对产品责任法重述第6条C款中针对处方药和医疗设备的产品设计缺陷采用普通的检验标准(重述第2条B款规定的'合理的可选择的设计检验标准')。美国法律协会阐述了... 美国法律协会(ALI)报告人James Henderson教授和AaronTwerski教授反对产品责任法重述第6条C款中针对处方药和医疗设备的产品设计缺陷采用普通的检验标准(重述第2条B款规定的'合理的可选择的设计检验标准')。美国法律协会阐述了对这些医疗设备应采用保护制造商的标准的原则,并宣称制造商仅在'罕见'的情况下才承担产品责任。根据重述第6条C款的规定,某一产品仅在不能为任何可预见的患者带来净收益时,该产品才有缺陷。Conk教授在之前的一篇文章中对该原则提出了异议。Nebraska州最高法院针对这一问题否决了重述中的这项原则。本文讨论了有关设计缺陷证据特点,Nebraska州法院指出将在以后对该问题进行解释。在一篇回应文章中,两位报告人现已接受对药品采用'可选择的更安全的设计'标准,但该检验标准仅限于将涉案产品同同一时间内书面上有的经由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批准的产品进行比较。两报告人提出的宽松的、带有挽救性质的解释是受人欢迎的。但Conk教授发现报告人的新提议尽管向前迈出了一小步,但是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报告人坚持认为法院没有审理和裁判药品的产品设计缺陷诉讼的资格,因为法院必须尊重FDA复杂的审批程序才能对原告提出的可选择的更安全的设计作出裁决。因此,药品的产品设计缺陷的证明责任比所有其他类型的产品的责任更加严格,其他类型的产品既不需要提供原产品,也不需要市场上出现可选择的替代产品。这种新的更宽松的建议仍然不够充分。人们对专利垄断市场中存在的可选择的更安全的设计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Conk教授认为,在专利垄断市场中,原告承担的提供可选择的设计的责任应当比在开放的竞争市场中所承担的责任要轻。在比较开放的市场中,市场上没有更安全的产品会令原告就其所提出的可选择的设计的可行性和实用性承担更重的证明责任。本文讨论了根据重述第2条B款规定的'可选择的更安全的设计'的标准应承担的产品责任,而根据第6条C款规定的'保护制造商'的标准应免除责任的三个药品案例分析,即治疗痤疮的异构维生素A酸(Accutane)、未经巴氏杀菌消毒的抗血友病凝血因子(AHF)和萨宾(Sabin)口服弱活性小儿麻痹症疫苗(OPV)。最后,本文指出诸如IUD’s和止血垫这类医疗设备比药品更应当适用更安全的可选择的设计标准,同时还讨论了重述第6条C款的'最终的致命的缺陷',即药品和医疗设备适用的相同的保护制造商的产品责任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设计缺陷 处方药 医疗设备 产品责任 可选择的更安全的设计 严格责任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